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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防工业发展的寓军于民策略

杜人淮,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0-09-284242

        日本没有专门的国有军工企业,因此,日本从本国实际出发探索出了一条寓军于民、以民强军的国防工业发展道路。其主要是重点依托大型私营企业增强国防工业基础,积极依靠民用科技产业发展军工科研生产,高度重视军事民用科研生产兼容互动发展,着力提升民间企业军工科研生产实力潜力,并由此建立起了独具日本特色、门类比较齐全的先进国防工业基础。

[关 键 词]日本;国防工业;寓军于民;以民强军;策略举措

二战后,美国等战胜国为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和再次威胁该地区安全,不仅采取措施摧毁了支撑日本战争机器的庞大国防工业基础,而且严格限制其军费开支和自卫队(SDF)规模,规定日本不得对外发动战争和出口武器,并承诺由美国为其提供安全庇护。这样,日本只能将主要精力用于发展民用经济,并集中资源发展民用科技工业,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和工业整体实力,因而未能建立起专门的国防工业体系。[1]然而,日本政府深知发展国防工业的极端重要性,把国防工业视为“防卫省及自卫队开展各种行动所需装备的研发、制造、采办、维护、升级改造等必备的人力、物力、技术方面的基础”,并从本国实际出发探索出一条独具日本特色的寓军于民、以民强军的国防工业发展道路。
 一、重点依托大型私营企业增强国防工业基础
日本没有专门的国有军工企业,军品科研生产主要依靠三方面力量。一是内阁防卫省、文部科学省和其它省下属科研机构,如防卫省技术研究本部和原子能研究开发机构、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海上技术安全研究所等;二是日本大学及独立行政法人研究机构,如东京大学工学院航空系;三是私营企业。其中的私营企业特别是大型私营企业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主体,不仅具有生产世界领先水平的常规武器系统能力,而且储备了核武器开发生产能力。日本主要依托大型私营企业自行投资进行武器科研生产,并通过“产、学、官”合作等方式使政府和大学科研机构更好地为其服务,以此增强日本整体国防工业基础。
(一)扶持大型私企成为可靠的国防合同商
        二战后,日本武器系统研制生产依据的主要是《武器和军火制造法》《企业制造飞机法》等法律。武器系统科研生产一般由防卫省(JMD)通过合同委托私营企业特别是大型私营企业实施,同时接受国际贸易和工业部(MITI)管辖,        “私营企业必须向国际贸易工业部提供地址、产权、使用技术类型、资本以及更多情况在内的详细信息”。[2]长期以来,日本非常重视国防工业体系建设,并逐步形成了以防卫省技术研究本部、企业研究所为主要科研力量,以大型私营军工企业为主要生产力量的国防工业体系。日本政府通过合同倾斜和低息贷款等方式,积极扶持大型私营企业成为日本可靠的国防供应商。目前,日本武器系统生产主要集中于三菱重工、川崎重工、富士重工、住友重工、东芝、石川岛播磨重工业、三菱电机、NEC、小松等少数大型私营企业。根据日本国防部提供数据,2017-2018 财政年度(2017年3月31日到2018年4月1日),日本90%国防合同授予了前100名国防承包商,前十大国防承包商合同价值就达到75亿美元,其中三菱重工和川崎重工两家公司占了一半。这些大型私营企业几乎承担了航天、导弹、航空、舰船、兵器、电子等各大领域所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其研制的运载火箭、常规潜艇、多功能驱逐舰、军用基础电子元器件等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通过扶持大型私企成为可靠国防合同商,增强了大型私营企业武器系统研发生产实力和潜力,不仅使之可在平时能有效满足日本防卫需求,而且一旦发生战争还可快速实现民用生产向军事生产转换,有效保障战时对武器装备的多样化需求。
(二)抓住有利机会提升大型私企军工能力
        日本武器装备系统需求量非常有限,为了提升和增强国防工业基础,政府和企业界积极利用其区位优势和同美国的特殊关系,煞费苦心地为大型私营企业抓住一切军事生产机会,以此提升大型私营企业军工生产能力。20世纪50年代初爆发的朝鲜战争就为日本私企军事生产提供了第一次发展机会。战争期间,日本政府紧紧抓住美国等国家向日本注入大量资源和寄希望日本为其提供战争保障的有利机会,积极扶持和动员日本私企参与美国驻防军队的物资生产和补给,参与坦克、火炮、舰艇等武器装备保养、维修和再造,这不仅使日本大型私营企业获得了巨额的经济收益,加快了日本机械工业、电子工业、汽车工业等产业的振兴,而且通过参与战争物资生产和补给、武器装备维修和再造等活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军事生产经验,增强了其军事科技开发和生产能力。有日本实业家甚至认为,“军事生产将成为日本工业发展的中心”。[3]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动越南战争期间,日本政府就积极利用美国从日本购置凝固汽油、通讯设备、卡车、铁丝网、砂袋、伪装颜料及丛林鞋等军需品的机会,广泛动员和组织国内大型私营企业参与军需品生产和供应,并参与美国军用飞机、舰艇等武器装备维修及服务保障活动。冷战结束后,日本还相继抓住美国发动的沙漠之狐、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利比亚战争等有利机会,积极参与美国军需物资供应和装备维护等服务,这为提升日本大型私营企业的军工科研生产能力奠定了较为坚实基础。
(三)确保大型私营军工规模的相对稳定
日本政府深知国防工业和国防生产发展的特殊性,认为“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与普通民用产品不同,需要具备特殊和尖端的技术、能力与设备,要针对国防需求进行投资,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国防工业基础一旦丧失,其恢复将耗费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及庞大的开支”。强调“支撑我国国家防卫力的国防工业与民用产业不同,不能仅依靠市场机制和市场竞争来维持与加强,作为合理的补充,必须强化防卫省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作用”。[4]为了确保大型私营军工规模的相对稳定,日本政府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确立军品研制生产的自主化发展导向,通过提高军品的国产化比例来支撑大型私营企业军工生产;二是通过指定多家私营企业轮流研制生产某些军品,采用“一家饭,两家吃”办法,尽量让更多企业参与军工生产,以维持和适度扩大企业军工生产能力;三是采取倾斜性的经费与投资等支持政策,极力保障重点军工企业与重点军品生产线;四是对大型私营企业军工生产进行结构重组、业务调整,不断提高军工生产竞争力、抗风险能力,这些举措不仅稳定了大型私营企业军工规模,而且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军工生产能力的可持续发展。比如,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虽然日本经济持续下滑,但从事军工生产的大型私营企业及其军工生产规模却保持了相对稳定。
(四)发挥军工体系中大型私企核心作用
二战后,日本逐步建立起了“以少数大型国防总承包商为核心,以分系统承包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为外围”的社会化军工协作生产网络系统。日本政府特别重视发挥大型私企在军工协作生产体系中的核心作用。一是发挥好大型私企作为主承包商作用,不仅通过其承担武器系统总体设计、总装和主要分系统研制生产工作引导武器装备发展,而且通过其武器装备分系统及零部件竞争性转包等引导配套生产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高配套生产企业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二是将绝大部分武器装备订货合同交给少数大型私企,充分发挥大型私企的科技和经济实力作用,提高其武器装备发展水平,并在国内军品需求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规模,降低武器装备研发和生产成本;三是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大型私企不同特点采取差异化订货方式,以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效率。通常情况下,日本大型、昂贵的军用飞机和舰艇等军品订货合同,主要交由三菱集团和川崎重工等重工企业承担,而电子、电信等军品订货合同则通过“小合同”的积少成多方式,主要交由三菱电机公司和日本电气公司等企业承担。通过充分发挥大型私企在军工协作生产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有助于有效发挥大型私企的“大集团”优势抵御军事需求变化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也有助于引导大量中小企业更好地开发生产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更好地规避防务合同变化所带来的有关经济和技术风险,从而有利于不同承包商的均衡发展,使日本国防工业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积极依靠民用科技产业发展军事科研生产长期以来,受“和平宪法”和美国控制等因素影响,日本不仅没有建立起专门的国防工业体系,而且武器装备需求规模较小,这迫使日本不得不依靠民用科技产业积聚资本、开发技术、发展生产,通过先进民用技术促进军事技术和通过发达民用生产促进军事生产,走依靠民用科技产业促进军事科研生产发展道路。虽然日本国防工业采取这样一种发展方式有不得已而为之的因素,但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优势。对于国家而言,可避免武器装备研发专门投资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对企业来讲,可促进企业发展军民两用科技和产品,更好解决资源重复配置和闲置浪费等问题,从而有助于提高军事科研生产效率。长期以来,日本将军工技术和生产寓于民用科技产业体系之中,利用民用科技产业力量研制生产武器装备,创造了拥有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国防工业基础,其实力堪称亚洲乃至世界军工大国。
(一)借力民用制造体系发展军事科研生产
        二战后,日本十分重视制造业发展,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快速发展为世界制造强国,拥有了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能力,这为日本依托强大制造业发展军事科技和生产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日本在通过的《国防工业战略》中强调:“制造业是推动日本战后复兴的巨大原动力,日本能够基于国防工业所具备的防卫生产与技术基础,快速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防卫力量,有助于提升我国的潜在威慑力。”[4]日本汽车、造船、机床、电器、光学、机器人、精密仪器、电子信息、特种材料等许多民用制造领域技术大多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不少领域还在世界上遥遥领先。民用制造技术和军工制造技术具有较强的相通性,依托民用制造业发展军事技术和军工生产,能够加快提升军事技术和军工生产水平。为此,日本政府不仅极力扶持制造业,使之成为国家支柱工业,而且鼓励民用制造业积极发展和储备军事技术和生产,加快形成门类较为齐全、发展水平较高的寓军于民的国防工业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自卫队装备的对外依赖,提高自卫队作战能力。
(二)致力将军事生产藏于民用科研生产中
        日本军事力量发展和武器系统出口等受到限制较多,不便明目张胆地扩张军力和发展军事生产,因而采取将军事生产深藏于民用生产之中,特别是将小规模军事生产深度嵌入大规模民用生产之中的发展策略。现代科技的军民兼容性和通用性较强,许多平时用于民用产品生产的技术也可用于军品生产。日本许多从事民品生产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到军品生产之中,仅在防卫省登记从事军品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就有26000 多家,几乎参与了自卫队所有装备和军需物资生产。承担军品生产的企业都以民品生产为主,军品依赖程度非常低,即使是大型私企军品主承包商的军品生产也大多是藏于民用生产之中。比如,从事军工生产的前十大私企中,只有三菱重工军品依赖程度在10%以上,川崎重工、石川岛播磨重工、三菱电子等军品依赖程度不足10%。为了更好地将军事生产深藏于民用生产之中,日本极为重视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极力将军事生产产能充分融入到民品市场之中。比如,日本先进的雷达、侦察卫星等所需元器件,主要依托三菱电子、NEC等企业的民用技术。将军事生产深藏于民用生产之中,不仅可使日本军事生产发展在国际社会掩人耳目,实现国防工业基础与民用工业基础深度融合,也使日本军事生产从其强大的民用生产中充分受益,而且可大幅降低军品成本,不断提升军事科技创新和武器系统研制生产与动员能力。
(三)依托“以民养军”维持军事科研生产
        日本国防承包商不像美英等国家国防承包商那样可将主要精力和业务集中于军事科研生产,企业所获得的国防合同额只占其收入很小部分,大部分收入主要来自民品。比如,作为日本国防承包商巨头的三菱重工,2012年防务合同金额只有2400 亿日元,仅占其当年总收入的8.5%;2013年防务合同金额也只有3165 亿日元,占其当年总收入的9.22%。2006-2012年间,前十位其他国防承包商年均防务合同金额占其年度总收入约在0.2%-11.4%之间。据《2015年日本防卫白皮书》数据,日本军事科研生产的20 余家大型军工企业的军品依存度平均不足5%。为了维持军品研制生产,承担军事生产企业特别是大型私企只能采取多样化经营方式,把生产经营重点放在民用汽车、船舶、消费电子等民用产品上。比如,三菱重工除了研制生产坦克外,还生产推土机、起重机等大量民用产品;大金工业公司除生产炮弹、引信和导弹战斗部等外,还是以制造空调为主。因而,日本多数企业主要是依靠民品产业积聚资本、发展技术,并通过民用技术和生产积累资本、技术来发展军事科研生产,并采取灵活运用民用资金设备、技术等方式推进军事装备的研发、生产与维护。
(四)激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军事科研生产
        为了激发更多民营企业参与军事科研生产,加快推进军事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产业扶持政策。一是采取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资助政策。通过对企业技术特别是有军事应用价值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开发应用提供经费支持,鼓励企业发展军事技术和生产。近年来,日本政府对造船机器人、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高科技项目开发提供了大量经费支持,对生物工程、电子、机器人和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实施了特别折旧制度和优惠税收制度;二是实施倾斜性的金融扶持政策。主要是由政府金融机构向企业军事技术研发和军工生产活动提供长期和低利率优惠融资,以引导和促进民间投资军工生产。日本还通过设立不同类型的国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军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参与的军品生产提供融资和资金支持。比如,2013年日本政府就通过日本国际合作银行对川崎重工等企业提供了低息贷款,以支持其研制用于出口的军用飞机;三是为中小企业军工生产开辟直接融资渠道。日本借助专门设立的公私合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公司和民间风险投资公司等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构,制定允许和鼓励中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政策,为中小企业广泛参与军工生产拓宽融资渠道。
三、高度重视军事民用科研生产兼容兼顾发展
        政府和工业界坚信,不仅企业的民用科研生产可从军事科研生产的高端技术中获益,而且企业的军事科研生产也能够从民用科研生产中获得技术支持。面对国内军事需求和军工生产规模相对较小这一状况,为了提升民用科技和经济竞争力,同时不断提升军事科技和生产的实力、潜力,日本十分重视军事与民用科研生产的兼容兼顾发展。
(一)推进防务市场和商业市场的一体发展
        市场需求是企业科研生产活动的重要导向。民用科研生产和军事科研生产通常各自面对不同的市场,民用科研生产面对的主要是商业市场,军事科研生产面对的主要是防务市场。为了推进军事与民用科研生产的兼容兼顾发展,日本政府极力把防务和商业两个看似相互分割的市场打造成为统一的市场。日本同军事科研生产有关的参与者主要有防卫省、财政部、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及其国防承包商,他们各自在推动防卫市场与商业市场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防卫省是日本掌管国防事务的政府部门,管理着日本自卫队,是防务市场的唯一需求主体,主要是通过改革军事采办方式尽量使用商业技术产品和标准规范,来推动防卫市场与商业市场一体化发展;日本财政部主要是把审议防卫预算视为提升日本防卫能力和提升日本商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手段,来推动防卫市场与商业市场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主要是通过兼顾军事和民用科技生产对国防承包商提供资源投入,来推动防卫市场与商业市场一体化发展;国防承包商主要是在科研生产中兼顾国防合同和商业合同方式,来推动防卫市场与商业市场一体化发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和国防承包商的相互协调和合力推进,日本防务市场和商业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二)鼓励军民科研生产资源和平台等共享
        军事与民用科研、生产均离不开一定要素资源和活动平台。通常情况下,如果军民科研生产所需资源与活动平台共享程度越高,军民科研生产就越能实现兼容兼顾发展。为了推动军民科研生产兼容兼顾发展,更好地平衡国防业务和商业业务,日本政府积极推动国防承包商尽量共享军民科研生产的设备、设施、信息、物资、人力、技术、工艺等资源,尽量共用实验室、工厂、车间和生产线等活动平台。为此目的,防卫省在对待为国防承包投入军事类项目资金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设备和装置模具等方面,通常允许国防承包商自主使用,既可将其用于军事科研生产,也可用于民用科研生产,从而使国防承包商科研生产的设备设施等具有较强的军民兼容性。比如,三菱重工用于军事科研生产的固定设施中有90%可以民用;石川岛播磨重工所承担的“激波风洞”项目,虽然是用于发展军民太空发射器,但也可用于获取和发展军民基础技术,从而为其军民科研生产提供了先进的共享设施。日本通过许可证生产从美国等国家获取的先进军事技术,通常在经过消化吸收改造后就将其广泛用于民用生产。这不仅缩小了日本军事技术与军事大国的差距,而且促进了日本民用技术发展,同时还可使国防承包商能够较灵活地应对日本平时和应急状态下的不同防务需求。
(三)推动军民兼顾和使用两用技术产品
        日本国防工业发展既要维持和发展必要的军事科研生产能力,为日本防卫力量发展和提供先进可行的军事技术装备,有效满足日本平时防卫需求和应急防卫需求,又要兼顾民用技术和生产发展,满足日本提升国家技术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需求。为了兼顾和实现多重目标,日本注重军事科技与民用科技、国防生产与民用生产协调互动发展,不仅要求在民用科技创新与民用生产中积累和储备军事技术创新及生产能力,而且要求在军事科技创新与军事生产发展中提高民用技术创新及生产能力,这就需要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军民两用技术产品。为了推动军民科研生产协调互动和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开发使用,日本政府除了出台有关鼓励引导政策外,还非常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日本军工利益的民间法人代表,主要是促进政府与军工企业的沟通,加强两用技术开发使用等信息交流;向企业及时提供防卫省的防务需求和订货等信息,并在协会成员企业间进行必要协调;进行国内外军民技术和生产情况调研,及时为成员企业调整军民生产能力和经营方向提供信息支持。比如,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Keidanren)成立的由武器制造商和民品制造商构成的国防生产委员会(DPC),就始终把为商业界和自卫队创造良好沟通环境作为宗旨,把军事技术与民用技术、军事生产与民用生产互动发展作为关注点,积极倡导和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产品。
(四)强化军民技术成果的双向转化力度
        日本高度重视军用和民用技术成果的双向转化,一方面及时将先进民用科技成果转为军用,以促进军用技术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将先进军用技术转为民用,以带动民用科技发展,不断提升国家整体科技水平。为强化军民技术成果的双向转化力度,提高军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使国防承包商及时将先进民用技术推广运用于军品科研生产,促进国防工业快速高效发展,日本积极推进和深化军品研制生产的专业化分工。为方便军用与民用技术双向转化,推进军品科研生产的军民深度融合,日本形成了“军、学、产”共同发展的科研体系。在该体系中,防卫省技术研究本部负责武器系统技术调研、方案设计、研究开发、试验评估等,大学和独立行政法人等科研机构承担战略性和基础性国防科研工作,民营企业科研机构承担武器装备具体研制生产任务,保证先进民用技术成果向军用领域转移和武器装备科研开发的顺利实施。为了提高军民技术成果双向转化效率,使军民生产分工协作更加合理高效,日本非常重视财团下属企业的协作和配合。比如,日本三菱财阀旗下有三菱重工、三菱化工、三菱电机、三菱客车、三菱制钢、三菱铝业、三菱建筑、三菱材料、三菱树脂、尼康相机、三菱东京银行、新东京石油等几十家大型企业,行业几乎无所不包。充分发挥和不断提高三菱财阀下属企业分工协作功能,不仅较好地解决了技术上的“民转军”和“军转民”不够灵活问题,而且壮大了企业军事潜在实力,促进了日本整体技术和国防工业等高端产业发展。
四、着力提升民间企业军工科研生产实力潜力
日本高度重视民间企业的军工科研生产实力和潜力建设,通过不断增强民间企业的军工科研生产实力和潜力,不断提高民间企业的国防科技开发及武器装备研发、生产和动员能力,从而不断提升日本国防工业的整体实力,努力确保日本获得足以支撑其军事力量发展的强大国防工业基础。
(一)努力发挥军事采购的牵引作用
        日本政府(自卫队)是民间企业军品科研生产的唯一需求主体。比如,三菱重工等企业的军事航空产品,几乎就完全依靠自卫队订货。为了维持和支撑民间企业军工基础能力建设,日本政府尽量以合同方式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交由民间企业完成,从而形成了军方通过军事采购合同调控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体系。防卫省装备设施本部,既是陆、海、空自卫队武器装备订货、军需物资采购等统一管理部门,也是民间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职能管理部门。为了促进民间企业军工能力建设,防卫省装备设施本部通常利用其掌管的自卫队装备采购费,借助指令式、激励式、招标式等合同分配采购指标,既要通过合理分配订货指标保证军品订货在不同民间企业得到均衡发展,以确保军工基础能力建设的广泛性,又要通过直接授予合同或指定生产等方式,重点扶持研制生产尖端武器及其重要装备的民间企业。日本政府还通过调整和优化采购经费和采购政策等,支持民间企业军工科研生产实力和潜力建设。比如,通过制定实施缩短装备的使用年限、加速装备的升级换代等政策,确保民间企业能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军品科研生产平台;通过提高装备维修保养等费用维持民间企业军品生产的必要利润,以厚实民间企业的军工基础和保持军工科研生产人员的稳定。
(二)重视武器装备自主化或国产化
        为了避免武器装备来源过度依赖国外,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武器装备的国产化和民间企业军工科研生产的自主能力建设。《国防工业战略》明确指出:“日本自身需要维持必要的国防工业基础,生产符合日本安全政策和自卫队需求的装备,以防备国外实行武器禁运,做到独立自主地维护国家安全”;“在满足成本与周期等条件下,最理想的是由了解本国国情的日本国内企业来制造武器装备”;“对于国内现有技术能满足自卫队对武器装备性能指标、使用保障、全寿期成本等要求的,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国内研发生产的方式。”[4]为了提高民间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独立自主能力,不断提升武器装备的国产化水平,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加强防卫省与经济产业省合作,将军事技术及时转让给民间企业使用,以增强民间企业武器装备的自主开发生产能力;二是规定只要是国内企业能够研制生产的武器装备,就应当优先向国内企业采购,以提高自卫队武器装备的国产化水平;三是承诺对国内企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提供长期资助,通过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倾斜政策,加大对国内企业武器装备研发经费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国内企业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日本各类军事装备及分系统和部件等国产化水平,提升了民间企业的军品自主研制生产能力,而且大大增强了民间企业军工实力和潜力。
(三)积极开展军工高技术国际合作
        受到国内外军事需求规模较小等限制,日本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成本极高,致使许多高技术装备研发生产难以完全实现自主。为此,日本政府积极推进军工高技术国际合作,主要是联合研制和许可证生产,以此来分摊民间企业的研发成本,帮助民间企业掌握军工核心技术和提高技术水平,提升民间企业军工实力和潜力。长期以来,日本大型国防承包商同美国雷锡恩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和英国罗罗公司等国外军工巨头一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大大提升了日本企业的军品研发生产能力。比如,三菱重工通过同美国军工巨头合作研制“标准”-3BlockⅡA 型反导拦截弹、F-35A 战斗机等,就使该企业掌握了开发隐形战斗机和弹道导弹防御系统等许多技术。日本企业的许可证生产涵盖了武器装备系统平台及构件各个层次。军工国际合作重要取向是增强国内军工基础能力,[5]并从中获得比较经济利益、技术利益和安全利益。[6]虽然许可证生产的武器装备造价通常大大超过直接进口,例如,三菱重工许可生产的F-15J 的造价就高于直接从美国进口的1 倍多,但为了降低许可证生产武器装备的成本,提高国内企业的军工科研生产实力和潜力,帮助国内企业掌握高技术武器的核心技术,更好地保障武器系统所需零部件的来源,提升国内企业的军事装备生产技术和保障水平,通常优先选择国内许可生产。为了寻求扩大对外军工技术的合作渠道,提升国内企业军工技术优势,日本政府在2014年专门出台了“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规定在确保妥善管理的情况下,允许出口武器用于其它目的或转移到第三国家。
(四)实行小核心、大协作的军工布局
        为了增强民间企业的军工科研生产实力和潜力,提升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效率,增强国防工业基础,日本实行了小核心、大协作的军工科研生产布局。一方面,日本政府将绝大部分武器装备订货合同交给少数大型承包商,使之成为日本国防工业体系小核心;另一方面,规定少数大型承包商只从事武器系统总体设计、总装和主要分系统制造等,其它大量分系统及其零部件需转包给其他厂商特别是中小厂商协作完成,彼此之间依据各自实力和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协作,形成大协作关系。军工布局中的核心层企业中,主要有三菱重工、石川岛播磨重工、川崎重工、三菱电气、东芝、NEG等十几家大型企业。其中,三菱重工为第一大军工承包商,承担着日本国防工业体系约三分之一的武器装备生产合同;石川岛播磨重工为第二大军工承包商,承担着日本主要舰艇和航空发动机研制生产合同。军工布局中的协作层中,除少数大型军工企业外,主要是大量中小型配套生产和服务企业。参与战斗机研发生产约有1100 家企业,参与坦克装甲车研发生产约有1300 家企业,参与水面舰艇研发生产约有2500 家企业。比如,90 式坦克的总装由三菱重工负责,坦克的车载火炮、防弹钢板、激光测距仪和弹道计算机则由日本制钢、三菱制钢、日本电气、三菱电机等大量企业协作生产,协作厂家达到200多家。
        综上所述,国防工业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科技和工业基础,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发展的战略性产业,各国无不高度重视本国国防工业的发展。随着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军民科技和产业的兼容性、互补性不断增强,许多国家在统筹推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发展上,着力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积极探索一条独具本国特色的国防工业军民一体化发展道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和影响,日本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国防工业体系。为了加强国防工业基础能力建设,日本根据自身的国防工业发展条件和环境,走出了一条寓军于民、以民强军的国防工业发展道路。通过依托大型私营企业增强国防工业基础、依靠民用科技产业发展军工科研生产、重视军事民用科研生产兼容互动发展和提升民间企业军工科研生产实力潜力等策略举措,不仅不断壮大了日本民间企业军事科研生产的实力和潜力,逐步建立了充分依托民间企业的门类比较齐全的先进国防工业基础,而且加快提升了日本的整体科技和产业水平,有力增强了日本科技和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ResearchAndMarkets.com Adds Report:Future of the Japanese Defense Industry-Market Attractiveness,Competitive Landscape and Forecasts to 2023[J].Manufacturing Close-Up,2018,(09).
[2]T.Kataoka,R.H.Myers.保卫经济强国[M].科罗拉多州博尔德:西景出版社,19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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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博宇.日本国防工业发展特点[J].现代军事,2016,(08):104-108.
[5]杜人淮.科学筹划和深入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国际化(上)[J].中国军转民,2017,(03):13-16.
[6]杜人淮.科学筹划和深入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国际化(下)[J].中国军转民,2017,(04):16-18.



来源:东北亚经济研究202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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